“乾程盛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37770号“乾程盛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434号

       

      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宋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7770号“乾程盛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2223号“乾元盛世QIANYUANSHENG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42293号“乾唐盛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驳回且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乾程盛世”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乾元盛世”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