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430267号“REVOZPO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20号
申请人:利之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0267号“REVOZ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19779号“REVOZ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REVOZPORT”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享有在先著作权。引证商标所有人大量抢注他人品牌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负责人参加赛车比赛照片及参赛选手名单;申请人网站截图;“汽车之家”、“第一改装网”对申请人进行宣传的网站截图;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负责人的港澳通行证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大量抢注他人商标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