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子山YUZI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62806号“鱼子山YUZISH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429号

       

      申请人:北京博迪鑫农副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2806号“鱼子山YUZI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2580号“鱼子山YU ZI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