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44887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97号 - 申请人:成都天唐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4488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97号

       

      申请人:成都天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佳运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8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02018号图形商标、第3087743号“BOJIAN及图”商标、第13914717A号“ROHENS及图”商标、第6578137号“联盛LIAN SHENG及图”商标、第29402771号图形商标、第11763176号“XIKAM及图”商标、第521997号“双安及图”商标、第1231887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五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及使用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衡量器具、测量装置、磁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磁铁、便携式计算机、秤、测量器械和仪器、煤矿救护仪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及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