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035806号“匠心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99号
申请人:孙祥飞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5806号“匠心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21333号“匠心传奇”商标、第19451086号“匠者传奇”商标、第28003311号“匠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具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匠心传奇”,与引证商标二“匠者传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