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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4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04号 - 申请人:KEZAR LIFE SCIENCES AUSTRALIA  PTY LTD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4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04号

       

      申请人:KEZAR LIFE SCIENCES AUSTRALIA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43151号商标、第16381255号商标、第19971449号商标、第6103236号商标、第185431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就第5类商品提交了商品限定申请,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将考虑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所有人就商标共存进行协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就第5类商品提交的商品限定申请已被我局核准;申请人并未提交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二者并存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第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