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46195号“ZH PROPELL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53号
申请人:上海振瀚螺旋桨修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6195号“ZH PROPE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4814号“桂花博览园 OSMANTHUS EX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52387号“好兆头HAO ZHAO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在第37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6634号“桂花博览园 OSMANTHUS EX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和第37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和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