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TAI E-Life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297386号“RUTAI E-Life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99号

       

      申请人:深圳市润金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邦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7386号“RUTAI E-Life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50437号商标、第12649725号商标、第43090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RUTAI”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RUiTRi”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秤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条形码读出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条形码读出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