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715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52号
申请人:黄学强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1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7194号“易迅虎安防 YIXUN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1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88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70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驳回,且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高压电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