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78240号“合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94号

       

      申请人:黄亚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8240号“合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27836号商标、第23568687号商标、第14742854号商标、第14742854A号商标、第14161865号商标、第22884967号商标、第36140787号商标、第226301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合安”与引证商标一“合安堂”、引证商标三、四“安合网”、引证商标五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合安易贷”、引证商标六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合安E家”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字母“HEAN”与引证商标二“hean”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图形、引证商标八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