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COR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446275号“CONCOR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52号

       

      申请人:德普伊辛迪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6275号“CONCOR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19905号“Concor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喷雾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已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喷雾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医用喷雾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性爱娃娃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