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84934号“公主殿下 HER HIGHN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18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泰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4934号“公主殿下 HER HIGH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类商品上的第24859227号“公主殿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无效宣告中,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第16174799号“公主殿 PRINCESS PALACE”商标、第6270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8770354号“HER HIGH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第28772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查询信息;申请人提供的AAA证书;申请人相关电视频道广告视频。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还援引了第24859227号在第5类商品上的“公主殿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空气芳香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