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58562号“康迪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91号
申请人:康迪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562号“康迪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1239号“康迪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7816号“康迪双佳KD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48242号“康迪佳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于市场上。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在第21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0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贮存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康迪佳”与引证商标三“康迪佳沃”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