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品巷子BAIZIPIN XIANG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68354号“佰品巷子BAIZIPIN XIANGZ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01号

       

      申请人:广西佰品巷子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8354号“佰品巷子BAIZIPIN XIANG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3771号“佰品铺子”商标、第9867888号“百年巷子”商标、第24208245号“百果巷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取得注册,且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并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鱼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佰品巷子”及字母组合“BAIZIPIN XIANGZI”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佰品巷子”与引证商标一“佰品铺子”、引证商标二“百年巷子”、引证商标三“百果巷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