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之谷SHENZHIG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18680号“参之谷SHENZHIG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67号

       

      申请人:吉林省参之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8680号“参之谷SHENZHI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5011号“参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多件包含“参”文字的商标已经在第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参之谷SHENZHIGU”指定使用在药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的原料含有人参,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