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88867号“芮印 RH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61号
申请人:上海允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8867号“芮印 RH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9962号“RHEA”商标、国际注册第1190351号“RHEACEL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0355号“RHEACELL We make use of your stem cel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芮印”和外文文字“RHEA”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HEA”文字与引证商标一“RHEA”字母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HEA”字母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