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768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28号 - 申请人:大鲜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76844号“AGROFRESH ADVANCING

    THE FUTURE OF FRESHN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28号

       

      申请人:大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844号“AGROFRESH ADVANCING THE FUTURE OF FRESH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AGROFRESH”商标已注册,证明AGROFRESH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臆造词组,不属于日常常用词汇,不属于行业通用语,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创意,不属于缺乏显著性情形。申请商标文字与指定商品并不相关,因而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并不属于缺乏显著性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针对申请商标作出驳回通知书,依据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但内容为:该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鉴于申请人亦是针对驳回决定中作出决定的内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的申请复审,故我局不再向申请人寄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驳回内容的审查意见书。
      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AGROFRESH ADVANCING THE FUTURE OF FRESHNESS”构成,申请商标整体易被人理解为“AGROFRESH促进新鲜的未来”,该文字易被人理解为宣传、广告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