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555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55号
申请人:江苏锦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5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3447号“乐琪装饰及图”商标、第21384370号图形商标、第15974468号图形商标、第17886714号“巧拇指及图”商标、第8910929号“QIDI及图”商标、第15068204号“创强软件CHUANG QIANG 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建设项目的开发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质量评估、建筑制图、技术项目研究、测量、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