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01567号“麒麟 Qeel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10号
申请人:麒麟控股卢森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1567号“麒麟 Qee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3651号“麒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84754号“麒麟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07403号“麒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102125号“麒麟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53119号“麒尔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66020号“KIRIN ENGINEERING(英文可译为“麒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983843号“KIRIN(英文可译为“麒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599085号“麒麟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161197号“麒麟饼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459420号“麒麟工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719248号“麒麟停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4847305号“麒麟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4956717号“麒麟火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526584号“麒麟鉴宝 KIRIN TREA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已经在相同类似服务项目上并存注册,且已有众多包含“麒麟”两字的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四、十一、十四目前处于商标初步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十、十二、十三目前处于“驳回复审”或“驳回”程序中,其商标权利未定。引证商标九因驳回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之间的共存进行磋商,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已经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四的商标信息页打印件;相关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九、十一至十四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至七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九、十一至十四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麒麟”与引证商标四“麒麟轩”、引证商标五“麒尔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引证商标六、七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KIRIN”可译为“麒麟”,申请商标与其含义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效率专家;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及本案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四至七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八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