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530474号“久智石英QGO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10号
申请人:久智光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广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0474号“久智石英QG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84984号“智久”商标、第20743740号“均盛及图”商标、第7532282号“图形”商标、第20737911号“三进 M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业务合同;申请人网络、电视、新闻等宣传资料;申请人车间产品档案视频资料;申请人展会介绍视频;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邮箱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磨;研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焊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打磨;研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焊接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打磨;研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焊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