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0689625号“透明售房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89625号“透明售房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99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形式),如下:1、合作合同;2、“透明售房网”办公场地照片;3、“透明售房网”网站截图;4、“透明售房网”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交换给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的时间已超出法定期限,该案不应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3日。2018年9月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我局向申请人的代理机构投递的关于复审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的邮件单号为XC47701562511,中国邮政快递单号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签收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我局提交撤销复审申请书,快递编号为1119186714419,中国邮政快递单号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投递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17点56分。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信封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商业活动中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另,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的时间在法定期限内,我局对本案的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