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96074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22号 - 申请人: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960740号“3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22号

       

      申请人: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60740号“3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2608号“房 Biu”商标、国际注册第780779H号“3及图”商标、第5100451号“三德 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4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汉字“房”和数字“3”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房”、引证商标二的数字“3”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运输;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提供仓储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3房”使用在“运输;交通信息;商品包装”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