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 ENGLISH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226552号“BIG ENGLISH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53号

       

      申请人:徐州贝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6552号“BIG ENGLISH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3412号“土Big”商标、第26376190号“LITTLE BIG CITY及图”商标、第28726223号“B.I.G CARNIVAL BANANA IP GALAXY及图”商标、第10454016号“BIG NBA及图”商标、第11947904号“Big E”商标、第30374048号“BIG”商标、第29932219号“BIG+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六、七已不存在,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BIG”。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以外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虽然均含显著识别文字“BIG”,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