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丫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409484号“李丫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34号

       

      申请人:沈丘县李丫头牛羊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9484号“李丫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前已在其它类别上成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李丫头”及图形组合而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使用的标志,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排除了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