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醉迎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51264号“黔醉迎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50号

       

      申请人:贵州酬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1264号“黔醉迎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1502号“黔醉”商标、第10085083号“迎宾及图”商标、第3401556号“迎宾”商标、第28798677号“黔辰迎宾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黔醉迎宾”与引证商标二“迎宾及图”、引证商标三“迎宾”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迎宾”,与引证商标四“黔辰迎宾酒”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