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1154743号“NATLATE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33号
申请人:娜缇雅乳胶(泰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唯嘉思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21154743号“NATLAT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在45个全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近400商标,明显超出其经销范围,不具有实际使用目的,具有较强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3、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的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垫枕、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0月27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137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认为,仅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以及我局查明事实2,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具欺骗性,未对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夸大性的描述,也不会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但并未列举引证商标以阐述具体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