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249390号“Mama&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27号
申请人:南通亿吉邦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49390号“Mama&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3019号“MamaKids”商标、第10183034号“Mama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皮床单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床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字符组合“Mama&kids”,与引证商标一、二“MamaKids”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