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04069号“THE DREAM S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97号
申请人:山东万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4069号“THE DREAM S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51868号“渡水DREAM S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51995号“Dream S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004号”撤销申请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THE DREAM SE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DREAM SEA”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庭院风景布置、园艺、配镜服务、园林景观设计、植物养护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理疗、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养殖、庭院风景布置、园艺、配镜服务、园林景观设计、植物养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