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3342220号“gro 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3822号重审第0000000850号
申请人: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123822号《关于第23342220号“gro 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5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1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7420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