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尚味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5711022号“恋尚味道”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陶思伊(受让人:保定凯笛斯娜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爱洁丽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11022号“恋尚味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735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提起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2、销售合同及发票4份。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09年11月13日获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保定凯笛斯娜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
      2018年5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牙膏”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3月5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在“牙膏”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牙膏”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显示,申请人授权河南华之盟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中一份合同、发票显示,2018年5月9日河南华之盟商贸有限公司向洛阳市涧西区萧越日用品商行销售了恋上味道牌牙膏,但该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并未涉及“牙膏”复审商品,我局不予认可。
      另,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恶意提起撤销申请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牙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