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132447号“优之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39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32447号“优之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6283号“优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撤三申请资料、专利证书、宣传资料、产品检测报告、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搅拌匙(厨房用具)、婴儿浴盆(便携式)、牙刷、化妆用具商品上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