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扑 Mo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74223号“猫扑 Mo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43号

       

      申请人:海南猫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梦想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4223号“猫扑 M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10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一直合法有效、真实地使用了复审商标。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公众号截图、美团截图;
      2、操作视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复审商标权利人变更证明及转让证明;
      4、店面照片;
      5、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田哲于2002年11月19日在第43类咖啡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4年8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海南猫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3为复审商标权利人变更证明及转让证明,该证据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无关;证据1为网络证据,证据2中的操作视频及证据4店面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中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在咖啡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