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AI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131141号“智慧AI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83号

       

      申请人:杭州全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31141号“智慧AI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3733号“智慧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43633号“智慧万家WISDOM WONI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12701号“智慧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232535号“智慧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766448号“智慧家WISDOM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48962号“智慧沃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484556号“智慧沃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765055号“智慧沃家 最幸福的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594485号“智慧赢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119472号“智慧赢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004840号“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588057号“智慧家•语音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600358号“智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2825791号“智慧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2825907号“智慧万家WISDOM WONI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3412694号“智慧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261196号“智慧e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261202号“智慧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2225291号“智慧居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4484906号“智慧沃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0765056号“智慧沃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6404147号“智慧沃家 最幸福的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28382744号“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邮戳检查装置、口述听写机、半导体、光学纤维(光导纤维)、避雷针、工业用放射设备、3D眼镜、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3、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3615号”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智慧AI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二至二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手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幻灯放映机、手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城市规划、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二至二十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第9类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