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承小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389919号“乡承小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44号

       

      申请人:深圳市法务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智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9919号“乡承小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9444号“乡间小菜”商标、第21862948号“乡承 乡传修水哨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深圳市法务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营业范围变更登记,但其对本案的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局认为,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同一主体,故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外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贾玉竹
    苑雪梅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