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23943号“天港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79号
申请人:广州天港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朵(广州)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3943号“天港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0035号“天港TEC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46003号“天港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83310号“港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的“天港”系列商标已获得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根据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得注册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港鲜生”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天港”、引证商标二“天港物业”、引证商标三“港天”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查为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