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798482号“剑门关豆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65号
申请人:梁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98482号“剑门关豆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6172号商标、第7576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申请人,且出具了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