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050755号“守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62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0755号“守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81764号商标、第23333596号商标、第12091732号商标、第6300921号商标、第11404627号商标、第15847150号商标、第9475142号商标、第18855781号商标、第14085458号商标、第22928070A号商标、第15002539号商标、第23165562号商标、第22709903号商标、第6634735号商标、第28742053号商标、第27405724号商标、第33739514号商标、第15132794号商标、第52343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十六正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驰字(2018)105号批复、相关判决、所获荣誉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石墨电极、眼镜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守护”与引证商标二“守护微型机器人”、引证商标三“守户”、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守护云”、引证商标六“守护健康”、引证商标七“守护大师”、引证商标八、九、十“守护宝”、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守护家”、引证商标十三“守护庄园”、引证商标十四“守护王”、引证商标十五“守护生活”、引证商标十六“守护通”、引证商标十七“小守护”、引证商标十八“微守护”、引证商标十九“金守护”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USB无线路由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十六虽处于异议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