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952134号“骆驼 CAM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61号
申请人:美国骆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2134号“骆驼 CAM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7294号商标、第3106865号商标、第35783457号商标、第55382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骆驼 ”与引证商标一“骆驼小镇”、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标识别文字“东方骆驼”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