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702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42号 - 申请人:长沙佑伊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70253号“TOSK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42号

       

      申请人:长沙佑伊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70253号“TO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6255号商标、第4546668号商标、第35567112号商标、第10895329号商标、第5571362号商标、第9086351号商标、第108761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OSKIN”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二“TASKIN”、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TOHKIN”、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TOSHIN”、引证商标七“TOSSIN”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