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30265号“新时空XINSHIK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70号
申请人:桐乡市希珈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集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0265号“新时空XINSHIK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我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486400号“新时空”商标和第4860125号“新时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成品衣等其余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予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近,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体操鞋等商品相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