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金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77117号“金秋金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06号

       

      申请人:金秋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号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7117号“金秋金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文字“金币”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秋金币”中含有文字“金币”,指定使用在“纪念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商品与金币有关,从而对商品的原料、形态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虽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文字“金币”部分的商标专用权,但是,在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时,相关公众无从知晓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组成部分是否放弃了商标专用权,仍易将申请商标进行整体认读。因此,即使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部分组成的专用权,仍应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