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17185号“鲜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28号
申请人:杭州世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7185号“鲜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6889789号商标、第27323129号商标、第33892829号商标、第33907160号商标、第14875203号商标、第18107910号商标、第200544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鲜生活”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鲜生活”、引证商标二“鲜本生活”、引证商标三“鲜柠生活”、引证商标四“鲜柚生活”、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鲜米生活”、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鲜美生活”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