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菱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99080号“可菱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26号

       

      申请人:三菱化学可菱水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199080号“可菱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84337号商标经审理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7659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晓晓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