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心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40990号“漂亮心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66号

       

      申请人:北京吉盛鸿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铸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0990号“漂亮心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8220号“漂亮心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宣传材料、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文件。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肥皂、洗发液、香皂、护发素、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依然有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牙膏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的“化妆品、美容面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美容面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