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957760号“信保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16号
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957760号“信保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5811号商标、第22354291号商标、第19070940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 引证商标一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信保易”与引证商标二“信保易”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易信保”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管理、金融分析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