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82468号“HL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39号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468号“HL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82752号“HL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3399号“宏立HONGLI HL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05476号“HL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66015号“惠利普HL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70477号“H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结构、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词条;恒隆地产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恒隆集团有限公司企查查信息页面;恒隆地产年报下载链接页面;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商标流程页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HLP”与引证商标一“HLPP”、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HLP”、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HLP”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混凝土、水泥、砖、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玻璃板(窗)、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水泥、波形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材、混凝土、水泥、砖、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玻璃板(窗)、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