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013753号“网云研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24号
申请人:江苏丝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3753号“网云研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属于申请人独创,具有积极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驳回决定中的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复审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并于2019年11月5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