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82471号“HL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35号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471号“HL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5477号“HL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86515号“HL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结构、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词条;恒隆地产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恒隆集团有限公司企查查信息页面;恒隆地产年报下载链接页面;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流程页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HLP”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HLP”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力压裂服务、飞机保养与修理、防锈、轮胎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锈、轮胎硫化处理(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水力压裂服务、飞机保养与修理、防锈、轮胎翻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力压裂服务、飞机保养与修理、防锈、轮胎翻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