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TE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356335号“InFOTEC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因夫泰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英孚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6335号“InFO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020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技术条件;
      2、多功能电能表特殊要求;
      3、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4、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被申请人及其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复审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复印件;
      8、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产品实物及照片复印件;
      10 、包装照片复印件;
      11、上海英孚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照片复印件;
      12、发票;
      13、名片;
      14、被申请人公司网页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英孚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于200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20日。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01年12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199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6、7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4、13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9、10、11、13、14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