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03103号“想讲就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48号
申请人:杭州齐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全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3103号“想讲就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9080A号“齐鲁好嗓子qi lu hao sang zi及图”商标、第15865078号图形商标、第17064662号“企业家好声音及图”商标、第22969080号“齐鲁好嗓子qi lu hao sang z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